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举办“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税问题”专题座谈会

时间:2019-09-19 14:38

近日,为解答师生关心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涉税问题,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与计划财务处联合举办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税问题”专题座谈会。

会议邀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晓东、质量技术总监柏芳担任主讲嘉宾,他们结合案例从税收政策、成果转化涉税问题及处置、税务规划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生动且详尽的讲解。

会上,主讲嘉宾就师生特别关心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缴、分期缴纳、递延缴纳、报税成本计算、行政备案等问题和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物学院、金融与统计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法学院的科研人员、科研秘书,计划财务处、大学科技园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


延伸阅读:

为引导和激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了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大大激励了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部分政策如下:

1、财税字[1999]4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通讯员:郑蕾 曽志媛

责任编辑:文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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